千億銀行招行長,驚現 “離婚協議式” 條款

華爾街見聞
2023.07.26 16:59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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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六個月,一旦解聘不發績效年薪

一家千億規模以上的銀行,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行長,本是尋常事。

但這個招聘啓事,卻吸引了大量眼球關注。

原因是,此次招聘不但列出了特別寬鬆的 “年齡限制”——57 歲以下。

而且 “大馬金刀” 的列出了七種董事會可以 “解聘” 行長的情形。

相關招聘啓事並且清楚寫明,一旦解聘原則上不發放當年的績效年薪和任期獎勵。

這種 “婚還沒結”,先把 “離婚條件” 談好的招聘也是夠罕見的。

57 週歲前可應聘

7 月 26 日晚間,東北一家城商銀行(後簡稱 A 銀行)通過微信公眾號宣佈,要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該行的行長。

資料顯示,A 銀行成立於 1991 年,前身為當地城市信用聯社,1998 年更名為 A 市商業銀行,2010 年更名為 A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銀行)。

A 銀行下設機構 102 家,資產規模超 1000 億元。

和其多數銀行招聘的年齡要求不同,A 銀行的行長招聘,對年齡的要求特別寬鬆。

即 “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 3 年以上” 人員均可參與應聘。

按此推算,57 週歲以內的銀行業資深人士,都可以參與該行行長的應聘。

任職經歷要求不高

根據招聘啓事,該銀行要求應聘人員應具有擔任職業經理人(行長)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等基本素質。

學歷和從業經驗方面,該銀行要求應聘人員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 6 年及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 10 年及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 3 年及以上)。

同時,還應具備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1.國有商業銀行或國有政策性銀行或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地級市分行行長或省分行相應層級及以上;

2.地級市金融監管機構正職及以上;

3.城市商業銀行總行副行長及以上。

以上職務任職時間 2 年及以上或在以上職務(任職 1 年及以上)和下一職級工作累計滿 5 年及以上。

總體來説,要求不算嚴苛。

解聘條件擺上 “枱面”

與眾不同的是,A 銀行的此次招聘啓事多了大量 “聘期管理” 以及 “可以解除聘任關係” 的七種情形的表述。

這些條款讀來,頗有點 “勿謂言之不預也” 的警示感。

具體來説,招聘啓事列明的解聘情形包括:

1、按照《職業經理人(行長)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的規定,考核不達標;

2、因嚴重違紀違法、嚴重違反企業管理制度被追究責任;

3、聘任期間對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重大資產損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或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

4、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5、聘期未滿但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等;

6、試用期內經試用考核發現存在不適宜聘任情形。

如果説,前述 5 條還算普通的話。最後一條解聘條件就有點 “兜底條款” 的意味了。

“董事會認定不適宜繼續聘任的其他情形”。

雖然,其他銀行在發生了上述七項情況,也是可以啓動解聘行長的流程。但在招聘啓事裏就 “光明正大” 的寫清楚。還是給人一種,“把醜話説在前面” 的感覺。

解聘後當年績效年薪也懸了

不僅,銀行董事會有 “七種武器” 可以解聘行長。

招聘啓事還載明:職業經理人(行長)因個人原因辭職,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簽訂的聘任合同等有關條款,提前 30 日提出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給 A 銀行造成損失,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在薪酬方面,A 銀行表示,職業經理人(行長)薪酬待遇包括年度薪酬(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任期激勵、特殊貢獻獎等,繳納五險二金。

績效年薪、任期激勵和特殊貢獻獎等按完成董事會和行黨委確定的經營目標情況確定,同時按監管要求進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兑現、追索扣回等按監管要求執行。

相關啓事還提示:解除(終止)聘用和勞動關係後(聘期屆滿考核合格但不再續聘的除外),原則上不兑現當年績效年薪、任期激勵等。

這個 57 歲也可以應聘的崗位,看來真的不怎麼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