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個人養老金要有準確理解和理性預期

最終效果不僅取決於制度設計和政策優惠,更取決於國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與保險意識,以及其在養老金融產品市場中的吸引力和競爭力等多重因素。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下稱 “意見”),引起公眾的普遍關注和討論。筆者認為,這是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金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標誌着繼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之後,以充分發揮市場力量、拓展老年期收入來源、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提升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為目標的第三支柱養老金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意見體現出了五個基本特點。
其一,體現出了層次性和遞進性。意見要求,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這意味着只有參加了第一支柱的公共養老金,才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個人養老金是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補充,而不是替代,既不會對公共養老金產生擠出效應,也不會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這種定位決定了個人養老金不是指向緩解老年貧困的救助措施,也不是遵循互助共濟和收入再分配原則的公共養老金,而是在個人自願參加的基礎上,提升養老金總體水平的積極舉措。
其二,用個人賬户的制度模式確保了其真正發揮養老用途。目前,市場上的養老金融產品較多,既包括基金公司運營的各種類型養老目標基金,也包括銀行運營的各種養老理財產品,還有銀保監會於 2021 年開始試點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等。其中,養老目標基金和養老理財產品的市場規模較大,但都存在產品期限較短的問題,從而無法確保用於養老。養老金制度的本質目標是應對年老後的收入下降風險,提供退休後的收入來源,因此個人賬户的制度設計和繳費期封閉運行的政策規定,決定了只有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後才可以支取,從而確保個人養老金用於年老後的收入來源。
其三,用税收優惠和市場產品的組合方式體現了政府和市場在個人養老金制度中的邊界與責任。一方面,意見明確指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可以購買各種經監管部門批准的養老金融產品,參加人自主選擇、自負風險,從而充分説明其本質是市場化運行的產品;另一方面,國家通過制定税收優惠政策,鼓勵人們在當期可支配的資金中進行合理規劃,平衡當期利益和長期利益,平衡不同風險的金融產品,體現了政府在個人養老金中的引導和支持功能。
其四,用最高繳費額的方式兼顧了保障性與控制收入分配差距。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有人擔心個人養老金成為 “富人俱樂部”,甚至會產生擴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逆向調節功能。對於這種擔心,意見明確現階段繳納上限為 1.2 萬元,佔 2021 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是 2019 年我國商業保險密度(3036 元)的約 4 倍,亦和此前試點的税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税收優惠保持相對一致,在確保適用範圍的基礎上,不會產生過強的逆向再分配效應。
其五,意見明確了 “結合實際、分步實施” 的策略。先在部分城市試行 1 年,再逐步推開,從而有利於在試行的過程中,及時瞭解市場和民眾的反應,測試相關平台的穩定性和兼容性,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和監管內容,使得該制度可以惠及更多民眾,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最後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個人養老金作為一種政府鼓勵和支持的市場化產品,對於養老金融市場而言總體上是利好消息,但最終規模和實際效果不僅取決於制度設計和政策優惠,更取決於國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與保險意識,以及其在養老金融產品市場中的吸引力和競爭力等供求雙方的多重因素,從而需要有理性的預期。
(作者系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
文章作者
- 魯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