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Supreme Court ruling did not "crush" tariffs; an article clarifying Trump's various available tools and their pros and cons

相比被最高法院裁決駁回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無論是特朗普最倚重的工具——《1962 年貿易擴展法》的第 232 條國家安全條款,還是問世於大蕭條時代 1930 年的最具爭議 338 條款,他目前可替代 IEEPA 的法律工具都附帶更多的限制條件。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並不意味着該國總統特朗普處心積慮構建的關税壁壘就此 “擊潰”,他還可能憑藉手頭的多種工具讓大規模關税捲土重來。
據央視新聞,當地時間 20 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相關大規模關税措施缺乏明確法律授權。這一裁決推翻了特朗普第二個總統任期內實施的大部分關税措施,但裁決並未終結關税政策本身。
儘管這一裁決動搖了特朗普的核心經濟政策,特朗普仍可以重啓他在第一任期內使用的關税權力,還可以動用其他權力,包括上世紀 30 年代美國大蕭條時期問世的一項法律賦權。
華爾街見聞綜合各方分析發現,特朗普擁有至少五種替代 IEEPA 的法律工具重建關税體系,不過,這些工具相比 IEEPA 均附帶更多的限制條件。
喬治城大學貿易法教授 Kathleen Claussen 對媒體表示:“很難看到關税終結的路徑。我相信他可以利用其他授權重建現有的關税格局。” 去年 9 月美國財長貝森特就曾向媒體透露,政府正考慮將替代方案作為備選。
國家安全條款:最倚重工具
分析認為,《1962 年貿易擴展法》的第 232 條款是特朗普兩屆任期內最倚重的關税工具。該條款授權總統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對進口商品徵關税,且對關税的税率和實行期限均不設上限。
特朗普在 2018 年首個任期內利用 232 條款對鋼鐵和鋁徵收關税,去年重返白宮後繼續以此為由加徵這些領域的關税,並據此對汽車、汽車零部件、銅產品和木材徵關税。去年 9 月,他還對櫥櫃、浴室傢俱和軟墊傢俱徵收此條款授權下的關税。
這一工具的優勢在於,關税規模不受法律限制,且調查由美國商務部主導,使政府對調查結果擁有很高的控制權。
該工具的侷限之處是無法即刻實施。商務部必須先完成調查,並在 270 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此外,232 條款針對特定行業而非整個國家,不如 IEEPA 覆蓋面廣。目前商務部有多項 232 條調查正在進行,未來可能有更多行業面臨此類關税。
反制不公平貿易:第一任期內針對中國
《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總統指示下,對其他國家被視為歧視美國企業或違反國際貿易協定的貿易措施徵收關税,税率不設上限。
301 條款是特朗普在首個任期內即動用的工具,也是他挑起中美經貿摩擦的法律依據。
據新華社報道,2018 年 3 月,特朗普簽署總統備忘錄,依據 “301 調查” 結果,計劃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大規模徵收關税,並限制中國企業對美投資併購。同年 7 月和 8 月,美國分兩批對從中國進口的 500 億美元商品加徵 25% 關税。中方依法對美產品採取了同等力度、同等規模的對等措施。同年 9 月,美國對 2000 億美元中國輸美產品加徵 10% 的關税。作為反制,中方對價值 600 億美元的美國商品加徵關税。美方出爾反爾、極限施壓,持續升級貿易戰,共計對約 3700 億美元中國輸美產品加徵關税。
301 條款規定,相關關税的有效期在生效四年後自動終止,但可申請延期。其缺點是程序複雜。USTR 必須進行調查、通常需要與外國政府磋商並徵求公眾意見,可能舉行公開聽證會。
專家指出,301 條款針對大國時很有用,但要是針對所謂對等關税打擊的眾多小國,就有缺陷。因為對那些小國進行數十項 301 條款調查是一項繁瑣的工作。
應對貿易逆差:此前未使用的短期選擇
同樣出自《1974 年貿易法》的第 122 條款允許總統,在出現 “大規模且嚴重” 的國際收支逆差、國際收支失衡或美元面臨 “迫在眉睫的重大” 貶值風險時,徵收最高 15% 的關税,最長持續 150 天。該條款無需事先調查即可實施。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去年 5 月在裁定特朗普援引 IEEPA 實施對等關税違法時指出,若總統意圖通過關税解決貿易逆差問題,應使用第 122 條款、而非 IEEPA。
但 122 條款此前從未被用於徵收關税,實際操作存在不確定性。其最大侷限是,相關關税的税率最高只有 15%,而且有 150 天的實行期限制,只有國會批准方可延長期限。因此,該條款只能作為短期選擇,難以支撐特朗普尋求的長期且大規模關税體系。
保護本土產業:有時限的調查機制
《1974 年貿易法》第 201 條款授權總統在進口增加導致或威脅對美國製造商造成嚴重損害時徵收關税。
該條款同樣無法立即實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必須先進行調查,在收到申請後 180 天內提交報告。與第 232 條不同,ITC 必須舉行公開聽證會並徵求公眾意見。第 201 條也針對行業層面而非整個貿易伙伴。
關税上限為現有税率的 50%,初始期限為四年,最長可延至八年。若關税實施超過一年,必須定期逐步降低。特朗普在 2018 年利用第 201 條對太陽能電池組件和住宅洗衣機徵税,前者被拜登延長和修改,後者已於 2023 年到期。
大蕭條時代遺產:最具爭議的備選方案
《1930 年斯姆特 - 霍利關税法》第 338 條款授權總統對被認定實施不合理收費、限制或歧視性行為的國家徵收最高 50% 的關税,無需事先調查,期限無限制。
這一大蕭條時期的條款從未被用於徵收關税。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普遍認為,上述關税法限制了世界貿易並加劇了大蕭條。美國財長貝森特去年 9 月對媒體表示,政府正考慮將 338 條款作為 B 計劃。
然而,啓用這一近百年未動用的條款可能引發法律方面的挑戰。
五名民主黨眾議員已於去年 3 月提出決議,要求廢除 338 條款,顯示該選擇一旦啓用就會引發政界擔憂。評論稱,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傳統上更傾向使用第 301 條制裁,而非這一飽受爭議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