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arding export controls on rare earths, lithium batteries, superhard materials,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has issued four announcements in a row!

華爾街見聞
2025.10.09 10:05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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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布四則公告,涉及稀土、鋰電池、超硬材料等出口管制。公告要求出口經營者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需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是否屬於管制物項,並提供相關參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對特定物項實施出口管制,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履行國際義務。

1. 卷繞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2. 疊片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3. 注液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4. 熱壓機;

5. 化成分容系統;

6. 分容櫃。

a. 鎳鈷錳氫氧化物(參考税則號列: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參考税則號列:28539050)。

a.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 5 m3 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 5 m3 的連續造粒釜。

a. 箱體爐;

b. 艾奇遜爐;

c. 內串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a. 容積大於 300 L 的融合包覆設備;

b. 容積大於 60 m3 的噴霧乾燥設備;

c. 桶體直徑大於 0.5 m 的化學氣相沉積(CVD)迴轉窯。

1. 造粒工藝;

2. 連續石墨化技術;

3. 液相包覆技術。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屬於兩用物項” 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不屬於管制物項” 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徑小於等於 50 μm 的人造金剛石微粉(參考税則號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徑大於 50 μm 且小於等於 500 μm 的人造金剛石單晶(參考税則號列:71051020)

説明:2C902.b 項不管制用於裝飾、首飾的培育鑽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線鋸:

1. 線徑小於等於 45 μm;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於等於 8 μm;

3. 破斷拉力小於等於 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砂輪(參考税則號列:68042110):

1. 金剛石齒硬度小於等於 30 HRB;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於等於 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於等於 40 m/s。

五、2B005.b.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設備(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工藝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屬於兩用物項” 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不屬於管制物項” 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56 號 公佈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產加工設備

(一)2B902.a.用於稀土生產加工的離心萃取設備。

(二)2B902.b.日處理浸出液量大於等於 5000 m³的離子型稀土礦智能連續除雜沉澱設備。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燒窯:

1. 尺寸範圍Φ1.8×20 m~Φ4.6×80 m;

2. 窯筒體內砌築襯裏材料,包括石墨磚、高鋁磚、莫來石磚等耐濃硫酸、氫氟酸腐蝕及耐温材料;

3. 反應温度小於等於 850 ℃。

(四)2B902.d.用於稀土分離提純的混合室體積 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於稀土分離提純的離子吸附設備。

(六)2B902.f.反應罐容積 10~50 m³的稀土用沉澱結晶反應罐。

(七)2B902.g.用於 2B902.f 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沉澱結晶攪拌器(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2. 攪拌槳(參考税則號列:84799090);

3. 輸出功率 5.5~37 kW 的電機。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電阻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1990):

1. 反應温度 320~650 ℃;

2. 零部件為錳鋼、鎳鉻合金鋼等耐腐蝕材料。

(九)2B902.i.用於稀土金屬電解的以下任一設備:

1. 電解整流設備;

2. 加料設備;

3. 稀土金屬虹吸出爐系統;

4. 尾氣處理設備。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電解槽(參考税則號列:85433000):

1. 槽型為耐火磚砌築槽;

2. 陽極為石墨材料;

3. 陰極為鎢材料;

4. 電流範圍 6000~30000 A;

5. 陽極電流密度範圍 5~7 A/cm2;

6. 陰極電流密度範圍 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應還原爐:

1. 中頻電源頻率 1~8 kHz;

2. 加熱温度 0~1700 ℃;

3. 真空度大於等於 1×10-3 Pa;

4. 熔鍊量 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爐:

1. 加熱温度 0~1700 ℃;

2. 真空度大於等於 1×10-3 Pa;

3. 熔鍊量 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2000):

1. 加熱方式為感應加熱;

2. 最高加熱温度大於等於 2300 ℃;

3. 具備自動等徑控制長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堝下降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1990):

1. 加熱方式為電阻加熱;

2. 最高加熱温度大於等於 1400℃;

3. 具備多温區加熱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應鑄片爐:

1. 週期式真空感應鑄片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2000);

2. 誘導加熱式真空熔煉爐。

(十六)2B902.p.用於 2B902.o 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水冷電纜;

2. 銅輥;

3. 坩堝;

4. 傾角控制器;

5. 冷卻系統。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氫碎爐:

1. 連續式氣氛熱處理爐;

2. 旋轉氫碎爐;

3. 防爆連續氫碎爐。

(十八)2B902.r.用於 2B902.q 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閥門;

2. 氫氣匯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氣流磨:

1. 粒度小於等於 5μm;

2. 粉末總收率大於等於 99%;

3. 系統內部氧含量小於等於 80ppm。

(二十)2B902.t.磁感應強度大於等於 1.5T 的含充磁場的稀土永磁成型壓機。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動熱壓設備。

(二十二)2B902.v.非 2B104 項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靜壓壓力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卻時間小於等於 20 min,加熱温度 500~1200 ℃,1000 ℃時温度均勻性在±3 ℃以內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燒結爐:

1. 單體卧式燒結爐;

2. 連續真空燒結爐;

3. 立式燒結爐。

(二十四)2B902.x.用於稀土磁材加工的設備:

1. 多線切割機;

2. 激光切割設備;

3. 自動粘料機;

4. 垂直磨;

5. 雙面磨;

6. 端面磨;

7. 通過式磨牀。

(二十五)2B902.y.晶界擴散設備:

1. 物理氣相沉積磁控濺射鍍膜設備(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擴散爐;

3. 稀土永磁用絲網印刷裝置。

(二十六)2B902.z.用於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的尺寸範圍大於等於Φ19×21 m 的立窯。

二、1C914 稀土原輔料相關物項

(一)1C914.a.稀土礦(參考税則號列:25309020):

1. 氟碳鈰礦;

2. 獨居石;

3. 離子吸附型稀土礦。

(二)1C914.b.含有羥肟酸類或磷酸酯類捕收劑的稀土礦浮選藥劑。

(三)1C914.c.用於稀土生產的萃取劑: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單 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參考税則號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參考税則號列:29199000);

3. 環烷酸(CAS 1338-24-5)(參考税則號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參考税則號列:38249999);

5. C272:雙(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屬於兩用物項” 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不屬於管制物項” 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