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arding export controls on rare earths, lithium batteries, superhard materials,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has issued four announcements in a row!

商務部發布四則公告,涉及稀土、鋰電池、超硬材料等出口管制。公告要求出口經營者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需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是否屬於管制物項,並提供相關參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對特定物項實施出口管制,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履行國際義務。
1. 卷繞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2. 疊片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3. 注液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4. 熱壓機;
5. 化成分容系統;
6. 分容櫃。
a. 鎳鈷錳氫氧化物(參考税則號列: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參考税則號列:28539050)。
a.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 5 m3 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 5 m3 的連續造粒釜。
a. 箱體爐;
b. 艾奇遜爐;
c. 內串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a. 容積大於 300 L 的融合包覆設備;
b. 容積大於 60 m3 的噴霧乾燥設備;
c. 桶體直徑大於 0.5 m 的化學氣相沉積(CVD)迴轉窯。
1. 造粒工藝;
2. 連續石墨化技術;
3. 液相包覆技術。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屬於兩用物項” 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不屬於管制物項” 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徑小於等於 50 μm 的人造金剛石微粉(參考税則號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徑大於 50 μm 且小於等於 500 μm 的人造金剛石單晶(參考税則號列:71051020)
説明:2C902.b 項不管制用於裝飾、首飾的培育鑽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線鋸:
1. 線徑小於等於 45 μm;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於等於 8 μm;
3. 破斷拉力小於等於 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砂輪(參考税則號列:68042110):
1. 金剛石齒硬度小於等於 30 HRB;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於等於 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於等於 40 m/s。
五、2B005.b.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設備(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工藝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屬於兩用物項” 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不屬於管制物項” 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56 號 公佈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產加工設備
(一)2B902.a.用於稀土生產加工的離心萃取設備。
(二)2B902.b.日處理浸出液量大於等於 5000 m³的離子型稀土礦智能連續除雜沉澱設備。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燒窯:
1. 尺寸範圍Φ1.8×20 m~Φ4.6×80 m;
2. 窯筒體內砌築襯裏材料,包括石墨磚、高鋁磚、莫來石磚等耐濃硫酸、氫氟酸腐蝕及耐温材料;
3. 反應温度小於等於 850 ℃。
(四)2B902.d.用於稀土分離提純的混合室體積 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於稀土分離提純的離子吸附設備。
(六)2B902.f.反應罐容積 10~50 m³的稀土用沉澱結晶反應罐。
(七)2B902.g.用於 2B902.f 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沉澱結晶攪拌器(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2. 攪拌槳(參考税則號列:84799090);
3. 輸出功率 5.5~37 kW 的電機。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電阻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1990):
1. 反應温度 320~650 ℃;
2. 零部件為錳鋼、鎳鉻合金鋼等耐腐蝕材料。
(九)2B902.i.用於稀土金屬電解的以下任一設備:
1. 電解整流設備;
2. 加料設備;
3. 稀土金屬虹吸出爐系統;
4. 尾氣處理設備。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電解槽(參考税則號列:85433000):
1. 槽型為耐火磚砌築槽;
2. 陽極為石墨材料;
3. 陰極為鎢材料;
4. 電流範圍 6000~30000 A;
5. 陽極電流密度範圍 5~7 A/cm2;
6. 陰極電流密度範圍 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應還原爐:
1. 中頻電源頻率 1~8 kHz;
2. 加熱温度 0~1700 ℃;
3. 真空度大於等於 1×10-3 Pa;
4. 熔鍊量 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爐:
1. 加熱温度 0~1700 ℃;
2. 真空度大於等於 1×10-3 Pa;
3. 熔鍊量 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2000):
1. 加熱方式為感應加熱;
2. 最高加熱温度大於等於 2300 ℃;
3. 具備自動等徑控制長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堝下降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1990):
1. 加熱方式為電阻加熱;
2. 最高加熱温度大於等於 1400℃;
3. 具備多温區加熱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應鑄片爐:
1. 週期式真空感應鑄片爐(參考税則號列:85142000);
2. 誘導加熱式真空熔煉爐。
(十六)2B902.p.用於 2B902.o 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水冷電纜;
2. 銅輥;
3. 坩堝;
4. 傾角控制器;
5. 冷卻系統。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氫碎爐:
1. 連續式氣氛熱處理爐;
2. 旋轉氫碎爐;
3. 防爆連續氫碎爐。
(十八)2B902.r.用於 2B902.q 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閥門;
2. 氫氣匯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氣流磨:
1. 粒度小於等於 5μm;
2. 粉末總收率大於等於 99%;
3. 系統內部氧含量小於等於 80ppm。
(二十)2B902.t.磁感應強度大於等於 1.5T 的含充磁場的稀土永磁成型壓機。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動熱壓設備。
(二十二)2B902.v.非 2B104 項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靜壓壓力機(參考税則號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卻時間小於等於 20 min,加熱温度 500~1200 ℃,1000 ℃時温度均勻性在±3 ℃以內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燒結爐:
1. 單體卧式燒結爐;
2. 連續真空燒結爐;
3. 立式燒結爐。
(二十四)2B902.x.用於稀土磁材加工的設備:
1. 多線切割機;
2. 激光切割設備;
3. 自動粘料機;
4. 垂直磨;
5. 雙面磨;
6. 端面磨;
7. 通過式磨牀。
(二十五)2B902.y.晶界擴散設備:
1. 物理氣相沉積磁控濺射鍍膜設備(參考税則號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擴散爐;
3. 稀土永磁用絲網印刷裝置。
(二十六)2B902.z.用於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的尺寸範圍大於等於Φ19×21 m 的立窯。
二、1C914 稀土原輔料相關物項
(一)1C914.a.稀土礦(參考税則號列:25309020):
1. 氟碳鈰礦;
2. 獨居石;
3. 離子吸附型稀土礦。
(二)1C914.b.含有羥肟酸類或磷酸酯類捕收劑的稀土礦浮選藥劑。
(三)1C914.c.用於稀土生產的萃取劑: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單 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參考税則號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參考税則號列:29199000);
3. 環烷酸(CAS 1338-24-5)(參考税則號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參考税則號列:38249999);
5. C272:雙(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屬於兩用物項” 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 “不屬於管制物項” 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