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rting from 12:01 today, an 84% tariff will be imposed 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has released implementation details

根據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公告,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對原產於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加徵 84% 關税。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之前啓運的貨物可申請不加徵該關税。海關總署發佈了相關執行細則,要求進口企業核實運輸情況並按規定申報。
根據《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徵關税的公告》(税委會公告 2025 年第 4 號)、《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關於調整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徵關税措施的公告》(税委會公告 2025 年第 5 號)——
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對原產於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在現行適用關税税率基礎上加徵 84%關税;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之前,貨物已從啓運地啓運,並於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至 5 月 13 日 24 時進口的(以下稱 “在途貨物”),不加徵本次加徵的關税。
對美加徵的 84% 關税怎麼徵?不加徵本次加徵關税的貨物有什麼要求?4 月 9 日,海關總署就上述措施有關執行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申報進口原產於美國的所有貨物,在現行徵税方式、適用關税税率(現行適用的最惠國税率或暫定税率與已實施的加徵關税税率之和)基礎上加徵本次加徵的關税。
二、對 “在途貨物”,進口企業可申請不加徵本次加徵的關税。進口企業應自行核實原產於美國進口貨物的運輸情況,確認裝載有關貨物的運輸工具已於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之前從啓運地啓運,且相關貨物於 5 月 13 日 24 時前申報進口。
申請不加徵本次加徵關税的 “在途貨物”,應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申報進口;
對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進口貨物,申請不加徵本次加徵關税的,應在 5 月 13 日 24 時前申報內銷進口。
三、對 “在途貨物” 申請不加徵本次加徵關税的進口企業,其相關進口貨物應當按如下要求申報:
(一)進口貨物報關單 “啓運日期” 欄目應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填報的啓運日期應在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之前,同時應在備註欄註明 “<加徵關税在途貨物>”。
其中,對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進口貨物以及其他無實際進出境貨物,申報時應在隨附單據欄目上傳貨物運輸情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包含貨物自境外啓運地運輸至進境地的啓運地、啓運時間、運輸路線等信息),同時應在備註欄註明 “<加徵關税在途貨物>”。
(二)在進口申報環節,進口企業需作如下聲明:
“本單位承諾,已核實進口貨物符合税委會公告 2025 年第 4 號第三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不加徵本次加徵的關税。本單位對申報內容及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對在 5 月 13 日 24 時之前已申報進口(對於採用提前申報方式進口的貨物,該時間指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時間),且已繳納本次加徵關税的貨物,進口企業經自行核實進口貨物運輸情況,確認有關進口貨物符合 “在途貨物” 的規定,可向海關申請退還相關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條(二)的規定向海關作出聲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原產於美國的貨物,現行保税政策不變,具體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進口原產於美國的貨物,其加工後的成品,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不得保税流轉,內銷時按對應的全部保税料件申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保税進口原產於美國的貨物,其加工後的成品(含副產品、殘次品),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不得保税流轉,應當辦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且加工後的成品(含殘次品,不含副產品)內銷時按對應的全部保税料件申報。
(二)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加工貿易手(賬)冊(B 手冊、C 手冊、E 賬冊、H 賬冊、TH 賬冊、TG 賬冊)項下的進口料件屬於原產於美國的,加工貿易企業可實施專用手(賬)冊管理。加工貿易企業在手(賬)冊設立、變更時,應在專用手(賬)冊表頭的備註欄首位註明 “[M]”。加工貿易專用手(賬)冊項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轉。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實施專用手(賬)冊管理的,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在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時,對原產於美國的保税料件和相關成品,應在其商品項的商品名稱首位註明 “[M]”,與原產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同類貨物分開商品項備案。
(三)自 4 月 10 日 12 時 01 分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税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TW 賬冊、L 賬冊)涉及原產於美國的貨物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單加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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