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s prohibited from selling private equity? Will there be a "one-size-fits-all" approach? In-depth analysis is here!

華爾街見聞
2024.06.10 10:33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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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禁止代銷私募投資基金的規定可能即將修訂。近期私募基金不規範運作導致投資人面臨風險問題,可能與此新規有關。商業銀行代銷私募產品是私募基金公司爭取的重要渠道,但私募機構魚龍混雜。銀行客户對私募產品的篩選需要嚴格評選機制。有猜想稱監管可能不會完全禁止商業銀行代銷私募投資產品,可能會有分層條件。對於該消息是否會最終落地,業內人士表示在積極關注。

近期,有市場消息稱,相關部門將修訂商業銀行代銷私募投資基金相關規定,特別明確了商業銀行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或通過借道其他持牌金融產品的方式變相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

對此消息,券商中國記者從一些業內人士中得到了肯定的消息,商業銀行或禁止代銷私募產品,且上述新規的醖釀或與近期私募基金不規範運作導致投資人面臨風險問題有關。但另有商業銀行人士表示上述新規是否落地有待觀望。

銀行禁止代銷私募是否會 “一刀切”?

在私募的直銷渠道之外,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是私募基金公司積極爭取的代銷渠道。

多位業內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私募代銷渠道當前沒有權威的統計,但根據可觀察到的現象,私募機構魚龍混雜,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的情況偏多,依靠口碑,老客户到期清算後繼續投資佔相當大比例,但這類私募的規模一般較小。而能夠通過銀行、券商以及其他第三方銷售公司銷售的私募多較為知名,也是做大規模的重要途徑。

銀行的私人部門服務的高淨值客户,是私募產品主要天然匹配的銷售對象。相對券商客户而言,銀行的客户風險偏好更穩健,一般能被銀行遴選至名單中的多為具有突出歷史業績的私募,且對私募機構和產品的篩選需要一套嚴格的評選機制。

有業內人士猜想,私募產品是商業銀行高淨值客户,尤其是私人銀行客户進行資產配置的重要方向,監管或不會完全禁止商業銀行代銷私募投資產品,或有分層條件,比如開設 “白名單”。

券商中國記者從另一位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門人士得到的消息是:“禁止一切代銷”。

對此,不少業內人士表示也在積極關注該消息是否會最終落地,對於部分商業銀行而言,尤其是具有一定規模的私人銀行客户數的銀行,禁止代銷私募產品或對其有不小的影響。

在當前銀行公開的財報數據中,具體的代銷私募規模並沒有過多披露,且在銀行代銷的所有金融產品中,多家銀行代銷私募產品的佔比並不高,但是對於私募行業而言,銀行是重要代銷渠道。

一些具備一定私人銀行客户規模的商業銀行,其代銷的私募規模超千億元規模。國有大行、頭部股份行和城商行等零售佈局較好的銀行,掌握了巨量高淨值客户資源。例如在股份制銀行中,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以零售業務見長,屬於私募爭相希望進入的代銷平台。根據 2023 年年報數據,招商銀行的私人銀行客户數突破了 14 萬户,平安銀行超過了 9 萬户。

在私募代銷規模上,早在 2008 年,招商銀行就已進入私募代銷領域,是國內首家引入私募產品的銀行。根據該行披露,2020 年該行代銷私募規模就已超 3000 億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招商銀行已服務超 37 萬私募用户,其中 82% 為高淨值客户,管理在架私募規模超 5650 億元。

此外,根據平安銀行私人銀行部門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披露的數據,2022 年以來至 10 月份左右,平安銀行的私募銷售量 900 多億元,存續的保有量超過 2700 億元,其中證券類私募約 1000 億元。

為了提高私募銷售效率,突破線下網點臨櫃銷售的地域和時間限制,上述兩家銀行還在數字化運營加強了投入。例如當前招商銀行私募產品線上交易佔比超 97%,平安銀行還推出國內首創的 AI 私募直通平台,實現私募產品 7×24 小時全線上化自主交易。

銀行代銷私募實為 “繞道”

按照現行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監管政策,商業銀行是不能直接代銷私募基金產品的。實際上,當前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門向高淨值客户代銷的私募,多是 “陽光私募”,即銀行作為代銷渠道,通過信託計劃投資於私募。在此模式中,私募投資基金公司並非以 “主動管理” 方式出現,而是以 “擔任投資顧問” 的角色出現。


按照原銀監會於 2016 年 5 月印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原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

也就説,現行的有關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監管政策,規定了商業銀行代銷產品的範圍,必須持牌的金融機構。

金融牌照具體為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原銀監會、原銀保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以及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在上述《通知》中,為給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 “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私募管理人並不是 “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 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官方網站及公開場合多次強調,私募管理人的性質。

雖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但是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公示只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載體,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

而在當前的規定下,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渠道發行的私募產品由於是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是可以通過銀行代銷。

在此次市場傳言的修訂中,明確了商業銀行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或通過借道其他持牌金融產品的方式變相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即為對上述 “繞道” 的明確禁止,但是否會完全落地尚待監管文件的出台。

私募監管、法律身份亟待明確加強

當前國內私募機構的數量超過 2 萬家。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披露數據,截至 2024 年 4 月末,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 21032 家,管理基金數量 1152794 只,管理基金規模 219.90 萬億元。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8306 家;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12489 家。

數量眾多,但是結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近幾年,濫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藉此從事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現象更是不少,甚至跑路事件不斷,例如近期 “瑞豐達跑路” 事件再次發酵。

再如,證券時報 5 月下旬的調查報道《海銀財富 700 億 “資金池” 調查:傀儡空殼、交叉嵌套、底層空虛》,居於行業前三的頭部第三方財富公司海銀財富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全數違規,並操控數十家空殼公司構築了規模超過 700 億元的 “嵌套資金池”。調查進一步發現,大量底層資產甚至被證實完全捏造、虛構,所募集的大部分資金去向不明。

而商業銀行一旦捲入此類糾紛,將面臨更為棘手的品牌信譽問題。例如,浦發銀行近幾年被爆多起違規代銷私募產品;上海銀行也多次捲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與投資者陷入官司糾紛中。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懷濤認為,此次銀行代銷私募新規的修訂,或與一些中小私募跑路,產生的投資人與代銷銀行之間的糾紛有關。他表示,如果作為銷售方的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違規,涉及諸如 “雙錄” 是否規範等細節問題,可能會被投資人起訴,以違反適當性義務為案由被判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形成類案,投資者起訴銀行,會嚴重影響銀行信譽。

近幾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違背信義義務、濫用受託資金的行為頻發,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隱患。

值得關注的是,一些中小私募機構違約、爆雷、甚至跑路事件,投資者往往與機構之間只是民事糾紛。在違約法律成本上,為何 “買着自負” 容易,“賣者盡責” 為何較難?

在法律身份主體問題上,當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屬於刑法上的金融機構存在爭議。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成為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犯罪主體。”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李勇今年 1 月發文表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的資金管理業務行為具有金融屬性,將其解釋為金融機構仍在刑法條文語義的射程範圍內。從一般公民的角度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都屬於金融理財產品。單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資產金額動輒上億,甚至單隻私募基金規模就可能上億,是資金融通的重要金融工具。因而,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解釋為金融機構,並未超出一般公民的客觀預測可能。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入刑已經十餘年,除個別案例外,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近乎 “沉睡” 狀態,這種罪名虛置現象原本是可以通過妥當解釋來避免的。在當前形勢下,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亟待 “激活”。

較為積極的態勢是,在 “扶優限劣” 的思路下,目前存續 2 萬家私募機構的私募行業正在面臨強監管規則,從而達到自動出清的目的。2023 年 12 月,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等,是私募監管的標誌性事件。可以看到,自 2023 年以來,私募行業開啓註銷潮,僅去年一年累計註銷私募超過了 2500 家,創出歷史紀錄。

本文作者:霍莉,本文來源:券商中國 (ID:quanshangcn),原文標題:《突發!銀行禁止代銷私募?是否會"一刀切"?深度解讀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