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監管” 再出標誌性案例,四券商因金通靈被 “處分”

嚴監管精神正在貫徹證券業,江蘇證監局對光大證券、國海證券、東吳證券等四家券商及華西證券採取監管措施。其中,華西證券因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薦項目中存在違規情況而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 6 個月,張然、劉靜芳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 年內不得擔任相關職務。此外,還有其他個人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
嚴監管的精神正在貫徹證券業。
5 月 14 日,江蘇證監局披露了對光大證券、國海證券、東吳證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同時,江蘇證監局還披露了對華西證券採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監管措施的決定。以及對部分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
而這些,都是由於前述機構和個人在與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項目中存在違規情況所致。
具體來説,經監管部門調查,華西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項目的執業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書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階段出具的相關報告存在不實記載以及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執行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37 號) 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0 號)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0 號)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華西證券採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 6 個月的監管措施,暫停期間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10 月 27 日。
此外,張然、劉靜芳作為金通靈 2019 年非公開股票項目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對華西證券保薦階段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0 號) 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0 號) 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認定張然、劉靜芳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鄭義、陳慶齡作為該項目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0 號) 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他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文書顯示,經查,國海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履行相關義務,持續督導期出具的 2017-2019 年度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報告對外發布程序不符合規定等。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37 號) 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舉、唐彬作為該項目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37 號) 第六十二條規定,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國海證券、林舉、唐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文書顯示,經查,光大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義務,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導致製作、出具的 2018-2020 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不實記載。財務顧問主辦人員周平、王世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27 號,2016 年 9 月 8 日生效) 第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9 號,2019 年 10 月 18 日生效) 第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6 號,2020 年 3 月 20 日生效) 第六條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54 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6 號)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54 號)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光大證券、周平、王世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文書顯示,經查,東吳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開發行債券項目中未勤勉盡責,存在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0 號) 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 號) 第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王秋鳴作為該項目的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0 號) 第六十八條規定,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吳證券、王秋鳴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