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資委:企業對外轉讓標的價格低於評估結果 90%、高於 110% 時,應當經經濟行為批准單位充分論證合理性
國務院國資委發佈關於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到,企業實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評估結果或估值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並結合經濟行為目的、協同效應、交易雙方談判情況等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企業對外轉讓標的價格低於評估結果 90%、對外收購標的價格高於評估結果 110% 時,應當經經濟行為批准單位充分論證合理性並書面同意後繼續交易。作價參考依據為估值區間的,交易價格應當在估值區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