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低價” 引爆雙 11 第一場混戰:買貴必賠,怎麼賠?

京東客服稱差價由京東平台承擔;天貓客服表示 “系統自動核算處未顯示誰出”。兩個平台對 “買貴必賠” 的服務均有多種限定。
2023 年雙 11 剛開局,圍繞着 “全網最低價”,平台方京東、李佳琦直播間、品牌方海氏陷入了一場難解難分的混戰,引爆了社交媒體。
對於消費者來説,哪裏能買到全網最低價固然重要,但真正解決後顧之憂的是多家電商平台宣佈的 “買貴必賠”。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一不小心買貴了,誰來賠?怎麼賠?
誰在説謊?
10 月 24 日,京東一採銷發朋友圈稱,因為某款海氏烤箱在京東平台上的價格比李佳琦直播間低,違反了品牌方與李佳琦簽署的 “底價協議”,自己突然收到了品牌方的律師函,並質疑頭部主播要求品牌 “二選一”,還稱這次補貼費用是京東 “自掏腰包”。
隨後,“京東採銷喊話李佳琦” 等多個相關話題衝上微博熱搜。
當晚,涉事方李佳琦所在的美 ONE、海氏相繼發聲回應。
美 ONE 稱李佳琦直播間和海氏品牌沒有簽訂所謂的 “底價協議”,且從未要求品牌進行任何的 “二選一”,直播間商品的定價權在於品牌。
海氏烤箱也發佈聲明稱,海氏品牌沒有和京東採銷人員所指的渠道簽訂任何 “底價協議”,海氏在雙 11 期間對該烤箱定價按各平台營銷節奏,將最低銷售價全網拉齊。“京東採銷人員未與品牌協商,擅自單方面調低產品價格,調低價格出售的烤箱,每一台的損失都是由海氏承擔,並非京東採銷聲稱的由平台補貼費用。”
“全網最低價” 爭奪戰
截至發稿,這場在 2023 年雙 11 開局日突發的輿論風波仍在發酵,其討論熱度甚至超過了雙 11 本身。而縱觀這場混戰,其根源是平台對於 “全網最低價” 的爭奪。
今年雙 11,平台們都在拼低價。兩大頭部玩家,天貓主打 “全網最低價”,首次大規模推出官方直降、立減;京東更是直接將雙 11 主題定為 “真便宜”,參與百億補貼的商品數量達到 618 時的兩倍。
為保證 “全網最低價”,天貓推出 “買貴必賠” 服務;京東則主打 “買貴雙倍賠”“超 8 億商品享全程價保” 等。
口號喊出去了,看上去福利也有了,但問題是,如果真的買貴了,怎麼賠?誰來賠?
天貓客服稱,消費者購買帶有 “買貴必賠” 標識的商品,如在支付成功 24 小時內發現該商品的百億補貼到手價,高於頻道內同款商品或特定平台上同款商品的價格,可向平台提出申請,經平台核實後可獲得相應補償紅包,也就是差價。所謂 “特定平台”,包括拼多多-百億補貼、京東-自營、唯品會、國美。
京東客服也提到,目前 “買貴雙倍賠” 服務支持與拼多多百億補貼、淘寶百億補貼、唯品會、天貓、京東(含網站、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商城及小程序等)、途虎養車 APP 平台內的同款商品價格對比,如消費者發現訂單實際支付金額高於同款商品的價格,可在訂單支付後 24 小時內提供有效憑證申請雙倍差額退款。
中新經緯注意到,兩家平台推出的上述服務均有着各種限定。比如,在天貓平台,因紅包(含消費券)、限量優惠(如限量發放的品類券、官方補貼、百億補貼券)、天貓積分、淘金幣抵扣、秒殺和贈品等帶來的降價不在退差範圍內。
京東也明確指出,部分預約預售商品(僅不超過 48 小時發貨時長的非定金預售可以賠付)、限時限量優惠商品(拼多多秒殺萬人團、天貓聚划算商品可以賠付)、VIP 用户/會員用户權益購買商品/新人首單權益商品、需購買多件才可使用的滿減優惠等特殊優惠不予賠付,且銷量低於 30 件的商品不計入比價和補償範圍。
至於賠付差價的錢誰出,京東客服稱由京東平台承擔。天貓客服則表示 “系統自動核算處未顯示誰出”。
26 日,中新經緯以消費者身份諮詢天貓平台上一家參與 “買貴必賠” 活動的店鋪客服,對方稱 “買貴必賠” 是平台活動,賠付差價不由商家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在京東,針對同一訂單,消費者或無法同時享受到 “買貴雙倍賠” 和價保服務。
據京東客服介紹,享受 “買貴雙倍賠” 服務的多是百億補貼的商品,而百億補貼商品不支持價保。
京東在 “買貴雙倍賠” 申請指南中也提到,針對某一訂單,如用户已獲得 “買貴雙倍賠” 服務或價保服務中任一服務補償的,則用户在申請另一服務時須以實付訂單金額扣除已獲得任一服務(補償)金額後的價格作到手價。
25 日,京東公佈,自 10 月 23 日晚 8 點開啓至 24 日零點,價保服務已經為消費者節省 1.02 億元。
法律人士:平台應盡詳細告知義務
平台推出 “買貴必賠” 服務,在某種程度上消除了消費者對於 “買貴了” 的部分擔憂。
針對這一服務,有網友在微博上留言稱 “再也不用擔心買到貴的了”“衝着買貴必賠,也可以大膽衝了”。不過,也有人提出質疑,如果只是退差價,就應該是 “買貴退差價”,而不是 “賣貴必賠”,“賠和退明顯不是一個意思”。
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家茂在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表示,“買貴必賠” 是平台單方承諾給予消費者保障的自設義務行為,有利於消費者的利益,但是 “退” 和 “賠” 確屬不同含義。
“普通消費者理解的賠償一般具有懲罰性質,即 ‘既退又賠’,若平台在推出 ‘買貴必賠’ 時未盡到提示説明義務,如在相關頁面未設置醒目提示或者彈窗提示説明該服務的性質、含義,則具有一定的誤導性。” 雷家茂稱。
此外,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提到,消費者理解的 “差價” 和經營者理解的 “差價” 或也有不同。“比如是否疊加使用了優惠券,是否有贈品等。”
因此,陳音江建議平台方在推出 “買貴必賠” 服務時,全面、準確、真實地告知消費者該項服務的具體規則,包括價格信息、賠付條件等與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信息。
“一開始就要講清楚,不能等到產生糾紛時又朝着只利於商家、不利於消費者的方向去解釋,這樣就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陳音江向中新經緯表示。
雷家茂也提到,平台應對 “買貴必賠” 服務盡到詳細的提示説明義務。“可以採取在相關頁面用醒目字符、活動字符或者彈窗的方式進行提示説明,避免消費者誤解而引起糾紛。” 雷家茂稱。
本文作者:閆淑鑫,來源: (ID:jwview),原文標題:《“最低價” 引爆雙 11 第一場混戰:買貴必賠,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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